自今年春节疫情起,疫情初期全国各地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各地视情况下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逐步有序复工复业。不同的疫情发展阶段、不同的商业租赁业态,疫情作为“不可抗力” 在商业租赁中的适用有所不同。
1.租金减免
在适用原则上,应当优先考察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对疫情等情形发生时免除租金的约定,如有则参照约定适用。其次,考量疫情对承租人造成的停止营业和停止使用承租房屋是否无法克服。
对于商铺租赁而言,如因政府政策要求商场、市场停业的,在该“不可克服”的停业期间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停业期间租金。但如当地无强制停业政策且出租人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开业,但商铺承租人自行选择停业或开业经营但客流下降、营业额下降的,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较难适用不可抗力进行租金减免。
对于写字楼租赁而言,主要受推迟复工政策影响,春节假期大多被延迟一至二周,此后大多数地方适用符合条件后复工的政策,并不会对承租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的影响,故而在疫情期间可以主张减免租金的周期和比例相对较低。
2.租金支付
受疫期间停产、停业导致不少企业现金流受到到影响,不少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申请延迟支付租金。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义务,疫情无法造成如银行支付系统瘫痪等支付不能的情形,该付款义务的履行并未达到无法实现、不可克服的程度。我们理解,疫情期间可否延迟支付租金,属于“协商一致、自愿变更合同”的范畴。